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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戶:
根據《上海票據交易所關於紙電票據交易融合第二階段投産上線工作的通知》(票交所發〔2018〕66號),上海票據交易所定於2018年10月1日至7日開展紙電票據交易融合第二階段投産上線工作。為確保紙電票據交易融合後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上海票據交易所要求,紙電票據交易融合後,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及貼現前業務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執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業務規則;電子商業匯票交易及後續業務處理通過中國票據交易系統辦理,執行《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9號)及上海票據交易所發佈的相關業務規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上海票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經承兌人承兌後,即視同於承兌人開戶行已根據承兌人委託對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進行付款確認。其中,付款確認是指已貼現票據的票據保管人向承兌人提出對票據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的行為。交通銀行作為承兌人開戶行,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辯情形外,在票據到期後收到中國票據交易系統自動發起的已貼現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申請,有權于提示付款日根據承兌人付款確認委託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並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賬戶。請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據款項劃付至指定付款賬戶。如大額支付系統關閉前承兌人指定付款賬戶餘額仍不足,中國票據交易系統將自動代承兌人作出拒絕付款應答。
交通銀行收到未在中國票據交易系統辦理貼現資訊登記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申請,仍將通過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提示承兌人付款。請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
二、2018年10月1日至10月4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停止對外服務。屆時通過交通銀行櫃面及企業網上銀行均無法辦理電子商業匯票相關業務。請您根據業務需要,提前做好相關業務安排。
三、2018年10月5日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恢復對外服務。
特此公告
交通銀行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