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9、IE10、Chrome63.0版本及以上、Edge79.0版本及以上、360安全瀏覽器13.0版本及以上、QQ瀏覽器11.0版本及以上、搜狗瀏覽器11.0版本及以上、Firefox57.0版本及以上
Safari11.0版本及以上、Chrome107.0版本及以上、Edge107.0版本及以上、360極速瀏覽器12.2版本及以上、Firefox107.0版本及以上
境內分支機構
境外分支機構
旗下子公司
在以信用證方式開展的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交通銀行離岸金融業務中心在獲得原始開證行授權的情況下,接受貴公司(習慣被稱作第一受益人,也是轉讓信用證的申請人)的委託,依據您的申請,遵循國際商會UCP600 和其他信用證國際銀行慣例、以及交通銀行信用證業務的有關規定,將原始信用證金額的部分或全部以及相關權利和義務以信函或SWIFT 電文的方式轉讓給第三方(習慣被稱作第二受益人)的業務。 |
利用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在原始開證行的授信,解決客戶需要通過信用證方式向下游採購商品的業務需求;
實現轉口貿易,完成差價部分的利潤留存。
轉讓信用證業務的申請人,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符合國內金融監管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務客戶主體資格的有關規定。
2.申請人已開展經營活動一年以上,在銀行的信用記錄良好。
3.申請人在交通銀行開立離岸結算賬戶三個月以上,且財務、經營狀況較好,進出口結算業務往來穩定,收匯記錄正常。
4.符合交通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原信用證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原開證行為交通銀行的代理行,符合交通銀行關於信用證和貿易融資業務代理行政策的相關規定,原開證行和原信用證申請人沒有被國際組織、國內監管機構或交行列入禁止業務往來的黑名單。
2.開證行和原信用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非敏感、違禁或被交行列為禁止業務往來的地區。
3.申請人必須是原信用證的唯一受益人。
4.原信用證必須是由離岸金融業務中心通知、密押或印鑒已經核實、可轉讓且指定離岸金融業務中心為轉讓行的信用證。
5.原始信用證條款應清晰明瞭,無含糊不清、語意不明的陳述。否則,應向開證行澄清,並經確認後再予辦理。
6.原始信用證不得包含對轉證行和第一受益人(轉讓信用證申請人)不利的軟條款。
7.原信用證必須為未經轉讓過的原始信用證,即不受理已轉讓的信用證的再次轉讓。
8.原信用證原則上應為SWIFT700或701或710等標準格式。
1.採購商向其銀行申請開立原始證(母證);
2.開證行將信用證發送至離岸中心,離岸中心通知客戶;
3.客戶申請開立轉讓信用證;
4.離岸中心收到客戶申請後進行業務審批;
5.審批通過後對外開出轉讓信用證;
6.通知行通知第二受益人;
7.第二受益人發貨、交單,委託銀行寄單;
8.離岸中心收到單據,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後,將全套單據寄往原始開證行提示付款;
9.收到原始開證行付款後,對第二受益人付款,同時,差價入第一受益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