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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

時間:2023-01-12

  鋻於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甲方”)擬向該借記卡開戶網點所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乙方”)申請開通交通銀行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協議。
  一、服務內容和流程
  (一)“快捷支付服務”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請將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甲方在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綁定,綁定後,甲方通過支付賬戶進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支付賬戶向甲方購買商品/服務的賣方付款、向支付賬戶充值等,下同)且選擇使用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資金的,支付機構將向乙方發送指令。乙方按本協議約定,根據支付機構指令扣劃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資金用於支付。
  (二)甲方可在支付機構渠道,或通過交通銀行手機銀行、微銀行等渠道(以下簡稱“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甲方需在支付機構渠道相關頁面填寫或選定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資訊,支付機構驗證甲方身份後,將甲方填寫或選定的上述資訊發送給乙方。乙方收到支付機構發送的上述資訊後,將上述資訊與甲方在乙方預留的客戶資訊進行比對驗證,並通過短信驗證碼等方式驗證甲方身份。前述驗證均通過後,乙方將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機構支付賬戶綁定,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成功。
  (三)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成功,即視為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按照支付機構指令從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主動劃扣資金進行支付。後續甲方在支付機構提供的渠道上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乙方按支付機構指令從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劃扣資金進行支付時,甲方只需根據支付機構要求完成相關驗證,乙方不再進行驗證。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務時的支付賬戶密碼設置、修改以及具體支付交易過程中的驗證方式等具體規則,以甲方與支付機構簽署的快捷支付相關協議約定為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確保用於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太平洋借記卡為本人所有,保證在服務開通過程中提供的資訊真實、準確、有效,確保支付行為合法並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法律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二)甲方應妥善保管本人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卡號及密碼、與之相關的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通訊地址、動態密碼、支付機構支付賬戶登錄名以及甲方與支付機構約定的其他各類密碼、動態驗證碼、數字證書、指紋及人臉要素等資訊,不得將該等資訊向他人透露。因甲方原因導致該等資訊洩露而産生的風險及損失由甲方本人承擔,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三)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務進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行為,且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相關調查。甲方不涉及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佈的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佈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如若甲方拒絕配合進行相關調查或乙方認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恐怖融資、逃稅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涉及上述制裁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位於上述被制裁的國家和地區、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種、多種或全部措施:
  (1)暫停或終止提供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
  (2)終止本協議;
  (3)取消甲方的用卡資格。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為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僅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支付機構指令扣劃資金進行支付。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因購買商品或服務而産生的關於商品或服務品質、商品交付、交易款項及費用扣收與劃付的一切爭議均由甲方與商品/服務的實際銷售商以及支付機構自行協商解決,乙方不承擔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二)乙方有權根據交易安全需要和客戶體驗設置(包括修改,下同)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在相應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甲方無法對此進行修改,具體交易限額以支付機構渠道相關頁面展示為準。甲方快捷支付金額不應超過乙方設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和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低者為準),如實際支付金額大於前述限額的,乙方將拒絕執行。甲方在本協議下指定的太平洋借記卡為Ⅱ類、Ⅲ類賬戶的,支付限額除受乙方設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和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限制外,還受相應Ⅱ類、Ⅲ類賬戶自身限額限制。
  (三)快捷支付服務開通後,對於乙方正確執行支付機構指令産生的資金扣劃,如甲方對相應資金支付存有異議,甲方應與支付機構自行解決,乙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四)甲方通過乙方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為了開通快捷支付服務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將甲方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資訊發送至支付機構(支付機構聯繫方式請見支付機構官方網站)。
▲▲四、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五、資訊披露與保密
  5.1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乙方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權益,合理實施其他行為的;
  (5)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六、通知
  6.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資訊寄/送至乙方。該等資訊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6.2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就同一事項,乙方對甲方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佈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前述送達指相關資訊進入服務商的伺服器終端而不以相關資訊實際在客戶終端顯示為標準。
  6.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達地址適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訴訟一審、管轄權異議及復議、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和執行程式等。如甲方應訴並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權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為準進行送達。
  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可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于甲方:
  (1)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之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郵寄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甲方所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準確或通訊地址實際發生變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導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被退回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專人送達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6.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6.4本條約定屬於協議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本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七、協議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協議自簽署後生效,簽署是指甲方在對應業務渠道相應頁面按提示説明文字完成相應操作後,頁面顯示成功資訊。
▲▲(二)甲方同意,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變更、暫停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以及修改協議,並於相應變更、暫停、修改執行前通過乙方電子渠道或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相應變更、暫停或修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前解除快捷支付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後繼續辦理快捷支付服務的,視同接受相應變更、暫停、修改。
  甲方同時同意,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並有權終止本協議,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提前通過乙方線上渠道或營業網點公告,本協議自公告中載明的終止時間終止。
▲▲(三)甲方可通過支付機構渠道或乙方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主動解除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具體解除渠道以支付機構和乙方電子渠道相關頁面展示為準。支付機構解除甲方與支付機構簽署的快捷支付相關協議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亦相應解除。
  乙方收到甲方或支付機構關於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綁定關係解除的通知後,本協議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後,乙方不再受理和執行支付機構指令。本協議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機構指令,乙方仍將按前述指令執行,甲方應承擔由此産生的相應後果和責任,該等指令全部執行完畢後本協議終止。
▲▲(四)如因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登出、補(換)卡等任何原因導致卡號變更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相應解除。乙方為甲方辦妥相應登出、補(換)卡手續後,本協議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後,乙方不再受理和執行支付機構指令。本協議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機構指令,乙方仍將按前述指令執行,甲方應承擔由此産生的相應後果和責任,該等指令全部執行完畢後本協議終止。
  甲方如需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須重新閱讀並簽署本協議、重新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進行補(換)卡等操作但卡號不變的,無需辦理前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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