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
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居民消費支付的需求,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同時為規範交通銀行各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後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太平洋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銀行發行的帶有“銀聯”標識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聯名/認同/主題/照片卡),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等電子渠道、發卡機構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網點和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助銀行上使用。該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圈存(僅限IC卡)、查詢、轉賬(包括卡與卡、卡與儲蓄、卡與各代理機構之間的轉賬及各種轉賬繳費等,下同)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 太平洋卡為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發卡對象年齡分為普通卡和兒童卡,其中普通卡按客戶等級分為一般卡、交銀理財卡和沃德卡。按是否帶晶片,分為磁條卡和IC卡。其中IC卡分為純晶片卡以及集晶片和磁條于一體的複合卡;IC卡按晶片的讀取方式不同,分為接觸式IC卡、非接觸式IC卡、同時支援接觸式和非接觸式的雙界面IC卡。
第四條 申請人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下同)向發卡機構申領個人主卡;個人主卡申請人可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申領附屬卡;附屬卡備用金賬戶所用款項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附屬卡備用金賬戶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五條 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的領卡申請。
第六條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以及屬於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第七條 太平洋卡賬戶不允許透支。太平洋卡備用金賬戶存款金額不限,並可隨時續存,發卡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繳利息稅。太平洋IC卡賬戶除備用金賬戶外,還有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餘額上限為1000元(含),不計付利息、不記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設密碼。
第八條 個人卡備用金賬戶每日在自動櫃員機(ATM)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九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需根據所持卡片種類的不同繳納卡片工本費、年費、賬戶管理費等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發卡機構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工本費于開卡時一次性收取;賬戶管理費按月收取;年費按年收取,于持卡人開卡之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收取上一年年費。持卡人銷戶的,年費自持卡人開卡之日/上一年年費收取之日起至辦理銷戶手續之日止,按月計算,于持卡人辦理銷戶手續之日收取。
第十條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賣銀行卡。持卡人在境內外查詢、消費、圈存、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太平洋磁條卡長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乙太平洋卡卡面記載的有效期為準,持卡人到期如需繼續用卡,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
磁條卡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IC卡持卡人若在IC卡有效期屆滿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 應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銷戶申請, 並及時將太平洋卡交回發卡機構。
第十二條 除《領用合約》另有約定外,太平洋卡的使用應符合本條約定。持卡人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凡未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或依據不同的安全要素組合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十三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挂失、諮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應每月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自助通等方式查詢太平洋卡項下的賬務內容。如對交易有異議,持卡人有權要求發卡機構協助查詢,發卡機構將於30天內給予答覆。如持卡人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15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該筆交易。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碼和預留手機號碼,因卡片、手機號碼對應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戶識別碼遺失、被第三方複製、盜取或密碼洩露而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因發卡機構過錯導致的損失除外。
發卡機構設立24小時挂失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挂失(電子現金賬戶不挂失),發卡機構接到挂失申請後應及時辦理挂失手續,挂失自挂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發卡機構辦理挂失手續完成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因發卡機構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持卡人辦理挂失時須繳納挂失手續費。持卡人因卡片損壞需換卡或挂失後需補辦新卡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相關手續。非發卡機構原因導致補換卡的,由持卡人承擔補換新卡需繳納的卡片工本費。
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重置密碼的申請。
第十五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住址等,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及時通知發卡機構或非因發卡機構原因導致發卡機構未收到更改通知的, 發卡機構對於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款項。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統故障、通訊系統故障或電力系統故障等非銀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依法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前述約定不免除因發卡機構過錯導致的責任。
第十七條 偽造、變造太平洋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應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對由於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持卡人應遵守本章程及《領用合約》,如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和《領用合約》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並可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領用合約》的約定修改《章程》、制定或調整太平洋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具體權利義務由《領用合約》具體約定。
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 交通銀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簡稱“甲方”)與太平洋個人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主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和附屬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丙方”),在知悉並願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領、使用、銷戶和收回等事宜達成本合約。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請表上簽名即視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並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約的條款。 第一條 資訊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應按甲方規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資訊。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住址、職業、收入等,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確實收到了該等更改通知,否則原有的資料將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對於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三)對於在本合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甲方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為履行本合約義務及行使本合約權利需向甲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甲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確同意或授權甲方進行披露的。 第二條 太平洋卡的申請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領卡申請。 第三條 應付款項 (一)太平洋卡IC卡賬戶包括備用金賬戶和電子現金賬戶,太平洋磁條卡賬戶無電子現金賬戶。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個備用金賬戶,但乙方和丙方的電子現金賬戶各自獨立,無關聯關係。 (二)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餘額上限為1000元(含),不計付利息、不記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現(銷卡銷戶時除外)、不設密碼、消費時無需簽字。 (三)除《章程》規定的費用外,應付款項還包括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存取現金或轉賬手續費等,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甲方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 (四)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備用金賬戶後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均記入乙方賬戶,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後所産生的各項費用記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電子現金賬戶。 (五)乙方和丙方授權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償還乙方和丙方的應付款項。 第四條 交易方式及交易憑證 (一)太平洋卡備用金賬戶設有密碼,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乙方和丙方應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碼和預留手機號碼,因卡片、手機號碼對應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戶識別碼遺失、被第三方複製、盜取或密碼洩露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擔,但因甲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二)凡在電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ATM、CDM、CRS、ITM、自助通、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下同)或POS 上當日連續3 次輸錯交易密碼(上述各渠道的交易密碼輸錯次數分別統計),或在甲方營業網點櫃面當日連續5 次輸錯交易密碼,太平洋卡將被鎖,不能在電子渠道和POS 上辦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碼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太平洋卡解鎖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碼的交易,則記載有乙方或丙方簽名的交易憑證,或依據不同的安全要素組合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 (四)乙方和丙方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 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甲方、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及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存現、取現、轉賬、查詢交易時,乙方或丙方如無法前往辦理,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辦理取現、轉賬或超過甲方規定金額的存現交易,委託代理人須同時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委託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乙方或丙方應依法承擔因委託代理而産生的損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乙方賬戶,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授權,甲方有權從乙方賬戶扣轉該筆款項。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對交易有異議,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查詢,在查詢過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託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手續費。乙方和丙方如在該筆交易的甲方記賬日起150 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和丙方認可該筆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包括ATM、CRS、ITM,下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乙方自設取現限額”),但乙方自設取現限額不應高於銀行規定的每卡在境內外自動櫃員機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如乙方沒有自行設定取現限額或乙方自設取現限額高於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則視同乙方和丙方默認適用銀行規定取現限額。 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第八條所稱“規定限額”是指銀行規定取現限額或乙方自設取現限額(如有)。銀行規定的或乙方自行設定的每卡在境內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指每日有卡取款和無卡取款合計最高金額。 (十)消費限額按使用地區不同分為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和非特定地區消費限額。特定地區消費限額是甲方針對太平洋卡消費風險較高的特定地區實行的強制性消費限額(以下簡稱“銀行規定的統一限額”)。甲方有權自行確定並調整特定地區及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甲方有權提前通過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進行公告。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合約約定辦理銷卡/銷戶手續。乙方或丙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太平洋卡或通過太平洋卡辦理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乙方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銀行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太平洋卡消費限額,包括特定地區單筆消費金額和每日累計消費限額與非特定地區單筆消費金額和每日累計金額(“乙方自設消費限額”)。 如乙方未自設消費限額,在特定地區消費時以銀行規定的統一限額為準,在非特定地區消費乙太平洋卡賬戶餘額為限,但無消費限額限制;如乙方已自設消費限額,在特定地區和非特定地區消費均以乙方自設消費限額為準。 乙方也可通過甲方95559 客服熱線申請臨時調整消費限額,人工座席在核實乙方身份後,直接為乙方辦理臨時消費限額調整,系統登記後實時生效。申請臨時調整的消費限額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週。若乙方不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自動設置為一週時間,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再行申請臨時調整,有效期結束後,額度自動恢復為原有額度。 (十一)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具有圈存、消費和查詢等功能。 1.電子現金賬戶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賬戶圈存、非指定賬戶圈存和現金圈存。指定賬戶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自助銀行等終端將本太平洋卡備用金賬戶中的資金劃入電子現金賬戶;非指定賬戶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自助銀行(包括且不限于ATM、CRS、ITM等)、自助通等終端將其他任一太平洋卡備用金賬戶中的資金劃入電子現金賬戶;現金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自助銀行等終端,將現金存入電子現金賬戶。 2.乙方和丙方使用電子現金進行消費時無需提交密碼,無需在交易憑證上簽名確認。若消費金額大於電子現金的餘額或收單銀行因風險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進行相關設置的原因,該筆交易款項將從備用金賬戶中全額扣除,乙方或丙方應輸入交易密碼,並在相關交易憑證上簽名。 3.乙方和丙方可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自助銀行等終端查詢電子現金賬戶餘額資訊和最近10筆交易明細記錄。交易明細記錄包括圈存交易和接觸式消費交易,非接觸式消費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細查詢。 第五條 密碼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遺忘太平洋卡密碼的,應由本人憑太平洋卡和申請太平洋卡時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書面提出密碼重置申請。 (二)乙方或丙方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ITM、自助通等非書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遺忘密碼或遺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依法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密碼重置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挂失手續辦理完成前發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洩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調查相關情況,遭乙方或丙方拒絕的。 第六條 太平洋卡換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滿、卡片損壞,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申請辦理換卡。如太平洋卡晶片可讀,則在換卡的同時,甲方將原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中的餘額轉至新卡的備用金賬戶;如太平洋卡晶片損壞不可讀,則甲方將於甲方規定的日期內,自動將原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中的餘額轉至新卡的備用金賬戶。 第七條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條卡長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記載的日期為準。卡片有效期滿,乙方須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換卡和激活手續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 其他使用條款 (一)如有下列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太平洋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資格,並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太平洋卡,同時乙方或丙方應依法承擔因此産生的損失: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轉賣、出借太平洋卡或賬戶;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非法活動; 3.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非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軌資訊洩露; 5.有權機關要求凍結乙方賬戶; 6.乙方或丙方被聯合國、中國、歐盟或美國列入制裁名單的; 7.乙方或丙方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統故障、通訊系統故障、電力系統故障等非銀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前述約定不免除因甲方過錯導致的責任。 第九條 太平洋卡的銷戶條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銷戶申請。若丙方提出銷卡,乙方可繼續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銷卡銷戶,則丙方須同時銷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且晶片可讀,則甲方當日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尚有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且晶片可讀,則甲方將於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後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或丙方的晶片損壞不可讀,則甲方將於甲方規定的日期內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在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發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由乙方一次清償。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賬戶連續2年無任何交易,餘額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開通任何業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賬戶、太平洋貸記卡自動還款、外匯寶、銀信通、雙利賬戶、自助轉賬、定制轉賬等,甲方有權為乙方和丙方自動辦理銷戶手續。 (四)本合約自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 第十條 個性化照片卡領用條款 (一)乙方和丙方辦理個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個性化照片(包括電子文檔),個性化照片包括個人藝術照、全家福、寵物、風景等各種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個性化照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其所提供的照片擁有肖像權、著作權等所有權利或所有授權;因照片的肖像權、著作權等權利而引發的任何紛爭或訴訟,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決並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因該等紛爭或訴訟導致甲方受到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名譽損失費等),其損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擔。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裝飾、標語、符號等,涉及以下內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換所提供照片: 1.與各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2.與各國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3.與“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4.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 5.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 6.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7.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8.廣告、促銷資訊或品牌産品的名稱或商標; 9.名人、音樂家、公眾人物或運動員(申領人擁有肖像權的除外); 10.各類電話號碼; 11.不被承認的各種組織或團體的名稱或標識; 12.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圖案; 13.奧林匹克標誌圖案; 14.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的名稱或標識; 1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擺放的其他內容; 16.甲方認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應在申請太平洋卡、或申請重制、挂失補卡的同時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請重制卡或挂失補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經甲方審核後,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還;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應更換照片再行申領。 第十一條 兒童卡的領用條款 (一)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乙方)只能申領兒童卡,不能申領普通個人借記卡。乙方可為本人申請兒童卡附屬卡。 (二)兒童卡及其附屬卡需由乙方的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開卡代理人”)代理申領,並提供乙方及開卡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雙方之間的法定監護關係證明文件。如需變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為乙方的法定監護人,新老代理人可憑兒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證件和法定監護關係證明到甲方任一營業網點櫃面提出申請。 (三)開卡代理人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銀行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兒童卡備用金賬戶消費限額,包括單筆消費限額和當日累計消費限額(“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兒童卡電子現金賬戶不設置消費限額。 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同時適用於特定地區和非特定地區(不對特定地區和非特定地區進行單獨設限)。如未設置消費限額,其備用金賬戶上的款項不能用於消費。如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不超過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則按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標準執行;如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超過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則按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標準執行。兒童卡在非特定地區消費時,按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標準執行。 (四)開卡代理人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乙方自設兒童卡取現限額”),但乙方自設兒童卡限額不應高於本合約第四條第九款所述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如開卡代理人沒有自行設定兒童卡取現限額,則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200元人民幣。 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第八條所稱“規定限額”是指銀行規定兒童卡取現限額或乙方自設兒童卡取現限額(如有)。銀行規定的或乙方自行設定的兒童卡在境內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指每日有卡取款和無卡取款合計最高金額。 (五)兒童卡及其附屬卡的領卡(乙方要求郵寄卡片除外)、換卡、補卡、設置和修改密碼、設定和修改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消費限額、各類業務簽約、銷戶等櫃面業務(存款除外)需由開卡代理人辦理,並提供代理人身份證件。 兒童卡及其附屬卡在甲方及甲方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取現和轉賬交易時,應由開卡代理人或乙方的其他法定監護人辦理,並出示雙方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沃德及交銀客戶的領用條款 (一)乙方同意就沃德財富賬戶/交銀理財賬戶服務向甲方支付賬戶管理費。客戶適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或減免政策等收費內容以甲方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的規定為準。乙方授權甲方從沃德財富卡、交銀理財卡或簽約主卡內扣收相應費用。 (二)乙方同意,甲方按乙方在交行的業務情況確定其所適用的客戶等級並將根據業務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其適用的客戶等級,而不同的客戶等級將適用不同的利率或費率。甲方調整乙方適用的客戶等級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甲方有權提前通過電話、短信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該等調整的,有權在電話、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載明的時間前按本合約辦理銷卡/銷戶手續,否則即視為乙方接受甲方對其適用客戶等級的調整。 第十三條 商匯卡的領用條款 (一)根據乙方存款等級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結算類交易手續費的費率優惠。上述“存款等級”是指與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額相對應的等級。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額從乙方在甲方開立客戶號的日期開始計算。乙方開立客戶號超過一個自然月後開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額根據乙方上一個月的日均存款計算;乙方開立客戶號後未超過一個自然月開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額根據乙方開立客戶號時的時點餘額計算,下個月起根據上一個月的日均存款計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戶號下的人民幣活期和定期儲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內理財産品。 (三)“結算類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交通銀行系統內異地存款、取款、卡卡轉賬、同城及異地跨交通銀行系統取款和跨行轉賬交易、境外銀聯ATM上查詢及取款交易。 (四)對於新開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級于開卡日(T日)後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內,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級,更新的存款等級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開太平洋卡的,乙方應在其存款等級生效後才能購買套餐或按存款等級享受手續費優惠,T+2日期間沒有任何優惠,也不能購買套餐。 (五)乙方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有權通過甲方網上銀行購買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套餐: 1.根據《領用合約》附件1 的規定,乙方的存款等級為“1”至“16”級的; 2.乙方為交通銀行個人網銀證書認證或短信密碼用戶。 (六)乙方選擇購買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內通過太平洋卡進行的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如乙方不購買套餐,則根據乙方的存款等級享受相應的手續費優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選擇購買其中一款: 1.包年套餐,1期為一年,即有效期為購買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購買1期即一年。 2.包月套餐,1期為一個月,即有效期為購買之日起一個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購買12期即一年。 任意1期套餐到期後,如乙方不繼續購買的,乙方將根據相應的存款等級享受相應的手續費優惠 (八)甲方調整套餐中所包含的結算類交易類型和渠道、套餐購買渠道、各存款等級所享受的優惠標準和網銀用戶類型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甲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甲方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該等調整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載明的時間前按本合約辦理銷卡/銷戶手續,否則即視為乙方接受甲方對該等內容的調整。 (九)乙方可通過甲方網上銀行查詢套餐購買情況。 套餐購買情況查詢分為當前有效套餐查詢和歷史購買套餐查詢。當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詢可查詢到當前在有效期內的套餐的購買日期和到期日期,歷史購買套餐查詢可查詢到兩年內客戶所購買套餐的購買日和到期日。 (十)若乙方已購買本條約定的手續費全免套餐的不得再購買甲方的網銀轉賬100/150/180元套餐及親情套餐。 (十一)本條所述存款等級、套餐購買費用及手續費優惠標准詳見交通銀行門戶網站公告。 第十四條 自助發卡機及ITM申領太平洋卡專用條款 乙方承諾本人為非美國個人。美國個人是指美國公民(具有美國國籍的人)或美國居民(美國居民,包括美國綠卡持有者或在美國長期逗留的外國人。在美國長期逗留的外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當年內待滿31天以上,並在三年內累計超過183天。累計方式是當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三分之一天,前年每一天算六分之一天)。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為本合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約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請表、《章程》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以《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的規定為準。 (二)甲方下調收費標准將于執行前10 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甲方修改本合約、修改《章程》以及新設立服務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甲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甲方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變更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前按本合約辦理銷卡/銷戶手續。公告期滿後即對本合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根據申請人所申領太平洋卡種類和渠道的不同,領用合約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僅分別適用於個性化照片卡、兒童卡、沃德卡和交銀理財卡、商匯卡、自助發卡機及ITM申領太平洋卡及相應的附屬卡(如有)的申請人。 (四)未盡事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以及金融業慣例辦理。 (五)自助發卡機或ITM渠道申領太平洋卡的,本合約自乙方在甲方自助發卡機或ITM的交互屏上以手指簽名兩次並錄入指紋後生效。其他渠道申領太平洋卡的,本合約自乙方、丙方在甲方列印的通用憑證上簽字、甲方授權代表在該通用憑證上加蓋甲方業務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