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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居民消費支付的需求,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同時為規範交通銀行各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後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太平洋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銀行發行的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含聯名/主題/照片卡),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等渠道,以及發卡機構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網點和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助銀行上使用。該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圈存和圈提(僅限晶片卡)、查詢、轉賬(包括卡與卡、卡與儲蓄、卡與各代理機構之間的轉賬及各種轉賬繳費等,下同)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 太平洋卡為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發卡對象年齡分為普通卡和兒童卡,其中普通卡按客戶等級分為一般卡、交銀理財卡和沃德卡。按卡片介質分為磁條卡和純晶片卡、集晶片和磁條于一體的複合卡和無介質卡;晶片卡按晶片的讀取方式不同,分為接觸式晶片卡、非接觸式晶片卡、同時支援接觸式和非接觸式的雙界面晶片卡。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可分為Ⅰ類賬戶、Ⅱ類賬戶和Ⅲ類賬戶。
第四條 申請人可憑公安部門認可且符合發卡機構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下同)向發卡機構申領個人主卡;個人主卡申請人可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申領附屬卡(發卡機構規定只可辦理個人主卡的卡種除外);附屬卡活期結算賬戶所用款項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附屬卡活期結算賬戶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五條 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如實填寫申請,並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和申領人與發卡機構另行簽署的賬戶協議(如涉及,下同)。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的領卡申請。
第六條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以及屬於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第七條 太平洋卡賬戶不允許透支。發卡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為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存款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繳利息稅。太平洋晶片卡賬戶除活期結算賬戶外,還有電子現金賬戶(部分特殊卡種等除外),電子現金賬戶餘額上限為1000元(含),不計付利息、不記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設密碼。
第八條 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每日和每年在自助銀行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在自助銀行上的單筆和日累計無卡存款金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相關限額以發卡機構官方網站公佈的為準。
第九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需根據所持卡片種類的不同繳納卡片工本費、年費等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發卡機構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工本費于開卡時一次性收取;年費按年收取,于持卡人開卡之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收取上一年年費。持卡人銷戶的,年費自持卡人開卡之日/上一年年費收取之日起至辦理銷戶手續之日止,按年計算,未滿一年的不收取上一年年費,于持卡人辦理銷戶手續之日收取。
第十條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賣銀行卡。持卡人在境內外查詢、消費、圈存、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太平洋磁條卡和無介質卡長期有效。太平洋晶片卡的有效期乙太平洋卡卡面記載的有效期為準,持卡人到期如需繼續用卡,應辦理更換新卡手續。
磁條卡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晶片卡持卡人若在晶片卡有效期屆滿前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 應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銷戶申請。
第十二條 除《領用合約》或賬戶協議另有約定外,太平洋卡的使用應符合本條約定。持卡人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時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凡未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或依據不同的安全要素組合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十三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挂失、諮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可每月通過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自助銀行等渠道查詢太平洋卡項下的賬務內容。如對交易有異議,持卡人有權要求發卡機構協助查詢,發卡機構將於30天內給予答覆。如持卡人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15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該筆交易。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碼和預留手機號碼,因卡片、手機號碼對應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戶識別碼遺失、被第三方複製、盜取或密碼洩露而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因發卡機構過錯導致的損失除外。
發卡機構設立24小時挂失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無介質卡除外)應及時辦理挂失(電子現金賬戶不挂失),發卡機構接到挂失申請後應及時辦理挂失手續,挂失自挂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發卡機構辦理挂失手續完成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因發卡機構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持卡人辦理挂失時須繳納挂失手續費。持卡人因卡片損壞需換卡或挂失後需補辦新卡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相關手續。非發卡機構原因導致補換卡的,由持卡人承擔補換新卡需繳納的卡片工本費,IC卡到期換卡除外。
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重置密碼的申請。
第十五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請時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國籍、職業、通訊地址、住所地或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身份證件資訊等,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及時通知發卡機構或非因發卡機構原因導致發卡機構未收到更改通知的, 發卡機構對於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款項。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統故障、通訊系統故障或電力系統故障等非銀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依法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前述約定不免除因發卡機構過錯依法應由發卡機構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偽造、變造太平洋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應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對由於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可對境內外監管或執法部門確認為卡面與磁條或晶片資訊不符的卡片採取止付等限制卡片使用措施;在發卡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情況下,發卡機構可授權相關卡組織停止轉接卡面與磁條資訊不符的卡片的交易。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發卡機構營業網點櫃面核實身份並辦理換卡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持卡人應遵守《章程》、《領用合約》和賬戶協議,如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領用合約》和賬戶協議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並可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領用合約》和賬戶協議的約定修改《章程》、制定或調整太平洋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
第二十一條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具體權利義務由《領用合約》和賬戶協議具體約定。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所)(以下簡稱“甲方”)與太平洋個人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主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 和附屬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丙方”),在知悉並願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交通銀行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以下簡稱《賬戶協議》)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領、使用、銷戶和收回等事宜達成本合約。乙方和丙方簽署本合約即視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並同意共同遵守《章程》、《賬戶協議》及本合約的條款。
第一條 資訊披露和保密
(一)甲方為乙方和丙方開立太平洋卡,依據監管要求,甲方將採集並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相關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和有效期限、聯繫電話、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職業資訊等。對於監管規定的流動就業群體等特殊客戶群體,甲方可進一步核實乙方和丙方的身份,並有權採集並留存乙方和丙方的稅務、社保、公積金、手機號碼實名、水氣煤電公用事業繳費等方面的輔助資訊。乙方和丙方應按甲方規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和提交相關資訊。
在綁定他行賬戶開立太平洋卡時,甲方採集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他行綁定賬戶卡號和賬戶類型資訊等,將通過清算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網址:www.cncc.cn)、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95516)等,提交乙方選擇的綁定賬戶開戶行,用於個人資訊的一致性比對。
在製作太平洋卡實體卡片時,乙方和丙方授權甲方將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太平洋卡卡號等資訊傳輸給甲方指定的集中制卡服務商,用於製作太平洋卡並寄送給乙方和丙方。
(二)乙方和丙方同意並授權,在使用甲方服務的過程中,甲方有權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乙方和丙方的姓名、證件號碼、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相關個人資訊以便甲方為乙方和丙方提供産品或服務,以及保障乙方和丙方賬戶及交易安全。
(三)對於甲方收集和留存的乙方和丙方個人資訊,甲方將通過專業技術手段採取加密儲存與傳輸,保障乙方和丙方個人資訊的安全。在乙方和丙方登出太平洋卡時,甲方將停止收集乙方和丙方的個人資訊,但甲方會在業務資料歸檔、審計、監管協查等領域繼續使用此前收集的相關個人資訊。
(四)乙方和丙方在申請辦卡時留存在發卡機構的資料如有變更,如聯繫電話、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職業等,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確實收到了該等更改通知,否則原有的資料將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對於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乙方或丙方申領太平洋卡時向甲方提交的個人資訊資料存在問題、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自收到甲方提示更新資訊通知日起且在甲方規定期限內,乙方或丙方沒有按甲方要求完成資訊完善和有效期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許可權制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借記卡的使用。
(六)對於在本合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甲方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為履行本合約義務及行使本合約權利需向甲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甲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乙方和丙方合法權益,合理實施其他行為的;
5.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確同意或授權甲方進行披露的。
(七)乙方和丙方了解並知悉,對於甲方根據本條(六)第3-5項約定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乙方和丙方的資料和資訊,甲方將要求接收乙方和丙方資料和資訊的第三方機構承擔保密義務。
(八)為方便乙方和丙方使用甲方各項金融服務,乙方和丙方知曉且有權選擇是否同意接受通過乙方和丙方向甲方預留的電話、手機等渠道接收甲方發送的服務資訊、行銷類資訊或行銷類電話。如乙方或丙方不同意接收上述甲方發送的服務資訊、行銷類資訊或行銷類電話,可通過撥打甲方95559客服熱線或相應資訊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訂方式要求甲方停止發送。
(九)甲方僅在法律法規要求的期限內保留乙方和丙方的個人資訊。當超出數據保存期限後,甲方會對乙方和丙方的資訊進行刪除或匿名化處理。
第二條 卡片申請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乙方和丙方的領卡申請。
第三條 賬戶分類
(一)太平洋磁條卡和無介質卡的賬戶包括活期結算賬戶和儲蓄賬戶;太平洋晶片卡除上述賬戶外一般還包括電子現金賬戶,部分特殊卡種(社保卡等)無電子現金賬戶。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個活期結算賬戶和儲蓄賬戶,但乙方和丙方的電子現金賬戶各自獨立,無關聯關係。如無特別指明,下文所述“賬戶”指活期結算賬戶。
(二)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可分為Ⅰ類賬戶、Ⅱ類賬戶和Ⅲ類賬戶。活期結算賬戶和儲蓄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需遵循適用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賬戶協議》的約定。
(三)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餘額上限為1000元(含),不計付利息、不記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現(銷卡銷戶時除外)、不設密碼、消費時無需簽字。
第四條 費用
(一)除《章程》約定的費用外,乙方和丙方還需支付使用太平洋卡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甲方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行。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後所産生的各項費用均記入乙方賬戶,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後所産生的各項費用記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電子現金賬戶。
(三)乙方和丙方授權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償還乙方和丙方的應付的各項費用。
第五條 交易方式及交易憑證
(一)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設有密碼,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乙方和丙方應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碼和預留手機號碼,因卡片、手機號碼對應的SIM卡(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和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UIM卡(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以及用戶識別碼遺失、被第三方複製、盜取或密碼洩露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擔,但因甲方過錯依法應由甲方承擔的損失除外。
(二)凡在電子渠道或POS 上當日連續3 次輸錯交易密碼(各渠道的交易密碼輸錯次數分別統計),或在甲方營業網點櫃面當日連續5 次輸錯交易密碼,太平洋卡將被鎖,不能在電子渠道和POS 上辦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碼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太平洋卡解鎖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碼的交易,則記載有乙方或丙方簽名的交易憑證,或依據不同的安全要素組合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交易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證明。
(四)乙方和丙方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簽署申請文件時使用的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費、存取現金、轉賬、圈存時,須遵守甲方、中國銀聯、萬事網聯、連通、網聯等銀行卡清算組織、收單銀行及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存現、取現、轉賬交易時,乙方或丙方如無法前往辦理,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理辦理取現、轉賬或存現交易,委託代理人須同時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委託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乙方或丙方應依法承擔因委託代理而産生的損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乙方或丙方賬戶,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和丙方授權,甲方有權從乙方或丙方的賬戶扣轉該筆款項。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對交易有異議,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查詢,在查詢過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託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手續費。乙方和丙方如在該筆交易的甲方記賬日起15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和丙方認可該筆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內和境外自助銀行(包括ATM、CRS、iTM,下同)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乙方自設取現限額”),但乙方自設取現限額不應高於銀行規定的每卡在境內和境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如乙方沒有自行設定取現限額或乙方自設取現限額高於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則視同乙方和丙方默認適用銀行規定取現限額。乙方名下所有境內銀行卡(含附屬卡,下同)每個自然年度在境外自助銀行上的累計取現金額不應高於監管規定的每人每年在境外自助銀行上的累計取現金額,否則,乙方將在本年及次年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第八條所稱“規定限額”是指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包括每日和每年)或乙方自設每日取現限額(如有)。銀行規定的或乙方自行設定的每卡在境內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指每日有卡取款和無卡取款合計最高金額。上述規定限額可在相應的交易渠道上進行查詢,下同。
(十)乙方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太平洋卡POS消費限額,包括境內單筆消費金額和每日累計消費限額與境外單筆消費金額和每日累計金額(“乙方自設POS消費限額”)。其中境外POS消費限額包括特定地區POS消費限額,特定地區POS消費限額是甲方針對太平洋卡消費風險較高的特定地區實行的強制性消費限額(以下簡稱“銀行規定的統一限額”)。如果乙方未自設境內地區POS消費單筆或當日累計限額,則境內地區POS消費交易單筆與當日累計無限額;如果乙方未自設境外地區POS消費單筆與當日累計限額,則境外除特定地區以外的POS消費交易單筆與當日累計無限額。特定地區POS消費單筆或當日累計限額以銀行規定的統一限額為準。
乙方的境外地區POS消費自設限額高於特定地區限額的,在特定地區以銀行規定的統一限額為準,在境外除特定地區以外的地區以客戶自設限額為準。
乙方也可通過甲方95559 客服熱線申請臨時調整消費限額,人工座席在核實乙方身份後,直接為乙方辦理臨時消費限額調整,系統登記後實時生效。申請臨時調整的消費限額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週。若乙方不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自動設置為一週時間,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再行申請臨時調整,有效期結束後,額度自動恢復為原有額度。
(十一)乙方通過甲方自助存款設備(包括CDM、CRS、iTM)辦理存款交易,若採用讀取實體卡片的方式辦理,無金額限制(設備本身所能容納的單筆金額數量限制除外);如採用手輸卡號的方式辦理,則不得高於銀行規定存款限額。
(十二)乙方在申領太平洋卡時可同時開通甲方電子渠道轉賬,若當時不開通,亦可之後在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通過電子渠道自助開通(因甲方風險控制要求規定的部分客戶除外)。
乙方在開通電子渠道轉賬業務時,需設置電子渠道上由乙方賬戶向交行非乙方賬戶、其他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上述賬戶合併計算)的單筆轉賬限額、日累計轉賬限額、日累計轉賬筆數和年累計轉賬限額,超出限額和筆數的,需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乙方自設的轉賬限額和筆數不應高於銀行規定的轉賬最高金額和筆數。
(十三)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具有圈存、圈提、消費和查詢等功能。
1.電子現金賬戶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賬戶圈存、非指定賬戶圈存和現金圈存。指定賬戶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終端將本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劃入電子現金賬戶;非指定賬戶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ATM、CRS、iTM、自助通等終端將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劃入電子現金賬戶;現金圈存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CRS、iTM等終端,將現金存入電子現金賬戶。
2.電子現金賬戶的圈提功能包括指定賬戶圈提、非指定賬戶圈提和現金圈提。指定賬戶圈提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將電子現金賬戶中的資金劃入本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非指定賬戶圈提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將電子現金賬戶中的資金劃入其他任一太平洋卡活期結算賬戶;現金圈提指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將電子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提取現金。
3.乙方和丙方使用電子現金進行消費時無需提交密碼,無需在交易憑證上簽名確認。若消費金額大於電子現金的餘額或收單銀行因風險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進行相關設置的原因,該筆交易款項將從活期結算賬戶中全額扣除,乙方或丙方應輸入交易密碼,並在相關交易憑證上簽名。
4.乙方和丙方可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自助銀行等終端查詢電子現金賬戶餘額資訊和最近10筆交易明細記錄。交易明細記錄包括圈存交易、圈提交易和接觸式消費交易,非接觸式消費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細查詢。
(十四)小額免密免簽功能。
1.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是指: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或承載太平洋卡資訊的移動設備,在中國銀聯指定的小額免密免簽商戶上以“閃付”的方式進行規定金額以下的連線交易時,將無需輸入密碼,並免於在簽購單上簽名。
2.小額免密免簽功能在新開立太平洋卡時由客戶自主選擇開通或關閉。開通後如需關閉或調整限額,乙方和丙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通過適用的電子渠道關閉,或調整小額免密免簽交易單筆和日累計限額。乙方和丙方自設的小額免密免簽交易限額不應高於銀行規定的單筆和日累計最高金額。
3.乙方和丙方關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後,將不能使用“閃付”的方式在中國銀聯指定的小額免密免簽商戶處辦理中國銀聯規定金額以下的連線交易。
乙方和丙方下調小額免密免簽功能限額後,將不能使用“閃付”的方式在中國銀聯指定的小額免密免簽商戶處辦理乙方和丙方自設限額以上至中國銀聯規定金額的連線交易。
(十五)乙方和丙方知悉,太平洋卡可在經乙方和丙方授權後通過支付機構支付平臺開通網路支付功能。各網路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認證方式、相關交易規則、法律風險、風險防範措施以乙方和丙方開通網路支付功能時簽署的文件及/或支付機構規定的相關業務規則的具體規定內容為準。
第六條 太平洋卡挂失及密碼重置
(一)乙方或丙方遺失太平洋卡,應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委託他人及時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智慧櫃員機辦理正式挂失,或通過甲方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自助語音、iTM、自助通等渠道憑交易密碼辦理正式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
(二)乙方或丙方遺忘太平洋卡密碼的,應由本人憑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智慧櫃員機辦理密碼重置。
(三)乙方或丙方遺失太平洋卡並遺忘密碼的,可通過電話銀行人工客服辦理太平洋卡應急挂失,或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時到甲方營業網點辦理太平洋卡正式挂失並重置密碼。乙方或丙方辦理應急挂失後如需辦理後續補卡或銷卡的,須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委託他人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智慧櫃員機辦理正式挂失手續。
(四)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或丙方應依法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密碼重置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挂失手續辦理完成前發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洩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調查客戶身份資訊等相關情況,遭乙方或丙方拒絕的。
第七條 太平洋卡換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滿、卡片損壞,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通過適用的甲方電子渠道申請辦理換卡。如太平洋卡晶片可讀,則在換卡的同時,甲方將原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中的餘額轉至新卡的活期結算賬戶;如太平洋卡晶片損壞不可讀,則甲方將於清算的合理期限內,自動將原太平洋卡電子現金賬戶中的餘額轉至新卡的活期結算賬戶。
第八條 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條卡長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記載的日期為準。太平洋IC卡有效期屆滿後,乙方須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通過適用的甲方電子渠道辦理換卡和激活手續。乙方辦理換卡和激活手續後方可使用太平洋IC卡辦理交易,否則,僅能辦理無卡交易。
第九條 其他使用條款
(一)如有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對乙方或丙方採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額度、渠道和頻次、或是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服務、或是取消用卡資格等措施,並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太平洋卡,同時乙方或丙方應依法承擔因此産生的損失: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太平洋卡或賬戶;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非法活動;
3.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非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軌資訊洩露;
5.有權機關要求凍結乙方賬戶;
6. 乙方或丙方存在涉嫌洗錢或協助他人洗錢、恐怖融資或逃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是涉及制裁名單,或是被交通銀行認定賬戶或行為可疑的;
7.乙方或丙方未按交通銀行規定完善客戶基本身份資訊或更新證件有效期的;
8.乙方或丙方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
(二)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如發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權暫停/中止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或其在交通銀行其他銀行賬戶的相應業務/功能:
1.乙方或丙方的太平洋卡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甲方中止該太平洋卡賬戶的所有業務;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實身份的,乙方或丙方未在3日內完成身份重新核實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或丙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直至乙方或丙方完成身份核實後恢復;
2.乙方或丙方自太平洋卡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甲方有權暫停乙方或丙方該太平洋卡賬戶的非櫃面業務,直至甲方向乙方或丙方重新核實身份後恢復;
3.甲方認為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交易可疑的,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進行交易核實,經核實後甲方仍認定太平洋卡賬戶可疑的,甲方有權暫停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非櫃面業務。
4.乙方或丙方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的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的個人後,甲方有權暫停乙方或丙方該太平洋卡賬戶的非櫃面業務5年,並在5年內不為乙方或丙方新開立太平洋卡賬戶;
5.甲方發現乙方或丙方留存在甲方的聯繫電話號碼存在多人使用情形,在甲方聯繫乙方或丙方後,乙方或丙方無法提供合理性證明的,甲方有權暫停乙方或丙方該太平洋卡賬戶的非櫃面業務,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證明後恢復;
6.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連續1年無任何交易,資産餘額在10元以下的,甲方有權暫停乙方或丙方該太平洋卡賬戶的非櫃面業務,直至乙方或丙方提供合理性證明後恢復。
(三)乙方或丙方太平洋卡賬戶被用於作為網際網路賭博、色情平臺,網際網路銷售彩票平臺,非法外匯、貴金屬投資交易平臺,非法證券期貨類交易平臺,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業務以及未取得省級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收款賬戶的,甲方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于暫停該太平洋卡賬戶非櫃面業務等措施。
(四)甲方發現乙方或丙方冒用身份開戶、提供虛假身份資訊或存在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可疑活動,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太平洋卡交易額度、渠道、頻次或是暫停或終止全部服務、或是取消用卡資格等風險控制措施。
(五)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統故障、通訊系統故障、電力系統故障等非銀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前述約定不免除因甲方過錯導致的責任。
(六)乙方和丙方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違法活動,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犯罪活動,積極配合甲方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客戶身份及交易背景盡職調查等各項反洗錢工作,並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七)乙方和丙方知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將被有權機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持有他人銀行賬戶,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乙方和丙方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條 銷戶條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應向甲方提出銷戶申請。若丙方提出銷卡,乙方可繼續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銷卡銷戶,則丙方須同時銷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且晶片可讀,則甲方當日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尚有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且晶片可讀,則甲方將於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後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或丙方的晶片損壞不可讀,則甲方將於清算的合理期限內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在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發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由乙方一次清償。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賬戶連續1年無任何交易,餘額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開通任何業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賬戶、太平洋貸記卡自動還款、外匯寶、雙利賬戶、自助轉賬、定制轉賬等,甲方有權為乙方和丙方自動辦理銷戶手續。
(四)本合約自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
第十一條 個性化照片卡領用條款
(一)乙方和丙方辦理個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個性化照片(包括電子文檔),個性化照片包括個人藝術照、全家福、寵物、風景等各種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個性化照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其所提供的照片擁有肖像權、著作權等所有權利或所有授權;因照片的肖像權、著作權等權利而引發的任何紛爭或訴訟,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決並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因該等紛爭或訴訟導致甲方受到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名譽損失費等),其損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擔。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裝飾、標語、符號等,涉及以下內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換所提供照片:
1.與各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2.與各國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3.與“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4.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
5.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
6.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7.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8.廣告、促銷資訊或品牌産品的名稱或商標;
9.名人、音樂家、公眾人物或運動員(申領人擁有肖像權的除外);
10.各類電話號碼;
11.不被承認的各種組織或團體的名稱或標識;
12.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圖案;
13.奧林匹克標誌圖案;
14.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的名稱或標識;
1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擺放的其他內容;
16.甲方認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應在申請太平洋卡、或申請重制、挂失補卡的同時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請重制卡或挂失補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經甲方審核後,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還;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應更換照片再行申領。
第十二條 兒童卡的領用條款
(一)乙方或丙方未滿16周歲只能申領兒童卡,不能申領普通個人借記卡(就社保卡而言,如乙方當地社保中心未對社保卡從兒童卡與非兒童卡的角度進行區分,乙方申領的社保卡均為普通個人借記卡)。
(二)兒童卡需由乙方和丙方的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開卡代理人”)代理申領,申領兒童卡時,甲方除需採集並留存本合約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資訊之外,還需採集乙方和丙方法定監護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國籍以及雙方之間的法定監護關係證明文件資訊。如需變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為乙方或丙方的法定監護人,新老代理人可憑兒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證件和法定監護關係證明到甲方任一營業網點櫃面提出申請,甲方有權採集並留存上述新的監護人資訊,並刪除老的監護人資訊。
(三)開卡代理人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或適用的交通銀行電子銀行渠道,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兒童卡POS消費限額,包括單筆消費限額和當日累計消費限額(“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
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同時適用於境內地區和境外地區,不對境內地區和境外地區(包括特定地區)進行單獨設限。如未設置消費限額,其活期結算賬戶上的款項不能用於消費。如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不超過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則按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標準執行;如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超過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則按銀行規定的特定地區消費限額標準執行。兒童卡在特定地區之外的境內外地區消費時,按兒童卡自設消費限額標準執行。
(四)開卡代理人可以通過甲方營業網點櫃面,按甲方規定自行設定或修改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乙方自設兒童卡取現限額”),但乙方自設兒童卡限額不應高於本合約第五條第九款所述銀行規定取現限額,如開卡代理人沒有自行設定兒童卡取現限額,則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規定取現限額。
(五)兒童卡的領卡(乙方要求郵寄卡片除外)、換卡、補卡、設置和修改密碼、設定和修改兒童卡在境內外自助銀行上的每日累計取現最高金額、POS消費限額、各類業務簽約、銷戶等櫃面業務(存款除外)需由開卡代理人辦理,並提供代理人身份證件。
兒童卡在甲方及甲方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取現和轉賬交易時,應由開卡代理人或乙方或丙方的其他法定監護人辦理,並出示雙方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商匯卡的領用條款
(一)根據乙方存款等級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結算類交易手續費的費率優惠。上述“存款等級”是指與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額相對應的等級。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額從乙方在甲方開立客戶號的日期開始計算。乙方開立客戶號超過一個自然月後開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額根據乙方上一個月的日均存款計算;乙方開立客戶號後未超過一個自然月開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額根據乙方開立客戶號時的時點餘額計算,下個月起根據上一個月的日均存款計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戶號下的人民幣活期和定期儲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內理財産品。
(三)“結算類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同城及異地跨交通銀行系統取款和跨行轉賬交易、境外銀聯ATM上查詢及取款交易。
(四)對於新開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級于開卡日(T日)後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內,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級,更新的存款等級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開太平洋卡的,乙方應在其存款等級生效後才能購買套餐或按存款等級享受手續費優惠,T+2日期間沒有任何優惠,也不能購買套餐。
(五)乙方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有權通過甲方網上銀行購買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套餐:
1.乙方的存款等級為“1”至“16”級的;
2.乙方為交通銀行個人網銀證書認證或短信密碼用戶。
(六)乙方選擇購買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內通過太平洋卡進行的結算類交易手續費全免。如乙方不購買套餐,則根據乙方的存款等級享受相應的手續費優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選擇購買其中一款:
1.包年套餐,1期為一年,即有效期為購買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購買1期即一年。
2.包月套餐,1期為一個月,即有效期為購買之日起一個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購買12期即一年。
任意1期套餐到期後,如乙方不繼續購買的,乙方將根據相應的存款等級享受相應的手續費優惠
(八)乙方可通過甲方網上銀行查詢套餐購買情況。
套餐購買情況查詢分為當前有效套餐查詢和歷史購買套餐查詢。當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詢可查詢到當前在有效期內的套餐的購買日期和到期日期,歷史購買套餐查詢可查詢到兩年內客戶所購買套餐的購買日和到期日。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約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通知
(一)乙方、丙方在甲方留存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乙方、丙方應立即至甲方營業網點或根據甲方系統提示進行變更。該等資訊變更在變更成功後生效。
(二)除本合約另有明確約定外,甲方對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甲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甲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乙方、丙方者為準。就同一事項,甲方對乙方、丙方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甲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佈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乙方、丙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丙方傳真號碼、乙方、丙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微信號,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前述送達指相關資訊進入服務商的伺服器終端而不以相關資訊實際在客戶終端顯示為標準。
(三)乙方、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丙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乙方、丙方在本合約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乙方、丙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達地址適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訴訟一審、管轄權異議及復議、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和執行程式等。如乙方、丙方應訴並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權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為準進行送達。
本合約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可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于乙方、丙方:
1.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乙方、丙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之日;
2.專人送達,以乙方、丙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乙方、丙方所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準確或通訊地址實際發生變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丙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導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被退回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專人送達方式的,如乙方、丙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乙方、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本條第(二)款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乙方、丙方者為準。
(四)本條約定屬於合約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本合約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十六條 其他
(一)太平洋卡《章程》、《賬戶協議》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以《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的規定為準。
(二)甲方修改本合約、《章程》,新設立服務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調整取現限額、存款限額和特定地區及特定地區消費限額,調整小額免密免簽業務交易限額,調整商匯卡套餐中所包含的結算類交易類型和渠道、套餐購買渠道、各存款等級所享受的優惠標準和網銀用戶類型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甲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甲方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變更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前按本合約辦理銷卡/銷戶手續。公告期滿後即對本合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根據申領人所申領太平洋卡種類和渠道的不同,本領用合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僅分別適用於個性化照片卡、兒童卡申領太平洋卡及相應的附屬卡(如有)的申領人。
(四)未盡事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參照金融業慣例及甲方業務規定辦理。
(五)本領用合約項下相關金融産品是否受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或丙方如對本合約條款有任何疑義,或需進行業務諮詢和投訴,可通過至銀行營業網點或撥打95559交通銀行客戶諮詢投訴電話等方式反饋,由雙方協調共同解決。
(七)本合約自乙方及/或丙方簽署後生效。簽署是指乙方、丙方在甲方申領設備的交互屏上根據相應提示以手指簽名或以手指簽名並錄入指紋。
重要提示:請甲方認真閱讀本協議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乙方予以説明。 |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賬戶”或“個人結算賬戶”,指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為甲方開立的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戶。
1.2“支付結算指令”是指甲方發送給乙方的,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確定金額的資金結算命令。支付結算指令的要素包括收款人戶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金額、備註。
1.3“錯誤、不明確、不完整的支付結算指令”是指支付結算指令的要素內容錯誤、不明確或不完整。
第二條 賬戶的申請與開立
▲▲2.1甲方在乙方開立個人結算賬戶,需向乙方提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按乙方要求提供輔助證明材料,並接受乙方的審核。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關甲方身份資訊(如客戶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繫方式、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和證件有效期等),並承諾所提供的開戶資料和資訊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如偽造、欺詐,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2甲方可通過乙方渠道向乙方申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甲方可申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類型包括Ⅰ類賬戶、Ⅱ類賬戶和Ⅲ類賬戶。
2.2.1 乙方渠道是指乙方櫃面、手持終端、智慧機具、電子渠道等乙方屆時開放的渠道,甲方在乙方不同渠道可申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類型以法律法規及乙方屆時規定為準。
2.2.2甲方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開立人民幣Ⅱ類結算賬戶時,應當綁定本人同名Ⅰ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2.2.3甲方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開立人民幣Ⅲ類結算賬戶時,應綁定本人同名Ⅰ類、Ⅱ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2.2.4 甲方通過乙方櫃面、手持終端、智慧機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後開立的Ⅱ類賬戶,無需綁定本人同名Ⅰ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2.2.5甲方不能通過綁定以下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1)電子渠道開立的未發生資金轉入的Ⅱ類賬戶;
(2)處於未激活、只收不付、已凍結、已登出等非正常狀態的銀行賬戶;
(3)信用卡附屬卡賬戶。
2.3甲方通過Ⅰ類賬戶可以辦理存款、取款、轉賬結算、消費、投資、理財以及乙方屆時提供的其他銀行業務。甲方在乙方僅可開立一個Ⅰ類賬戶。
2.4甲方通過Ⅱ類賬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金融産品、限定金額消費和繳費、限定金額的轉賬支付結算、接收乙方發放本行貸款資金(下稱發放貸款)並通過Ⅱ類賬戶還款(下稱貸款資金歸還)等銀行業務。經櫃面、手持終端或智易通、自助票據現金一體機、自助發卡機等智慧設備加以乙方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賬戶還可以辦理限定金額記憶體取現金、限定金額自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業務,並可配發借記卡或存摺、一本通對賬簿實體賬戶介質。甲方最多可在乙方開立五個Ⅱ類賬戶。
Ⅱ類賬戶自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Ⅱ類賬戶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
2.5 甲方通過Ⅲ類賬戶可辦理限定金額消費、繳費、限定金額的轉賬支付結算以及接收乙方發放的小額消費貸款資金並通過Ⅲ類賬戶還款等銀行業務。經櫃面、智慧機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結算賬戶還可以辦理限定金額自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Ⅲ類賬戶餘額不得超過2000元。甲方最多可在乙方開立五個Ⅲ類賬戶。
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方式開立的Ⅲ類賬戶,通過綁定賬戶轉入資金驗證的,可以接收非綁定賬戶小額轉入資金。消費和繳費支付、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出等出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2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5萬元。乙方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甲方只能開立一個允許非綁定賬戶入金的Ⅲ類賬戶。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應遵守Ⅲ類賬戶餘額限制規定,但貸款資金歸還不受出金限額控制。
當甲方在乙方所有Ⅲ類賬戶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達到5萬元(含)以上時,應于7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至乙方櫃檯或登錄乙方手機銀行、個人網銀等電子渠道進行身份資訊登記,包括留存身份證件複印件、影印件或影像以及個人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證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資訊。甲方未能在7日內按要求進行身份資訊登記的,乙方將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直到身份資訊登記完畢。
2.6 乙方為甲方通過非面對面方式開立的Ⅱ、Ⅲ類賬戶向甲方同名支付賬戶充值的,充值資金可提回Ⅱ、Ⅲ類賬戶,但提現金額不得超過該Ⅱ、Ⅲ賬類戶向支付賬戶的原充值金額。除充值資金提回外,Ⅱ、Ⅲ類賬戶不支援由支付賬戶入金,但允許非綁定賬戶入金的Ⅱ、Ⅲ類賬戶除外。
第三條 賬戶的使用
3.1甲方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使用賬戶。
3.2甲方通過個人網銀、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渠道使用本協議項下賬戶或使用本協議項下賬戶辦理相關業務或服務需另行簽署協議的,應按照乙方要求另行簽署協議後方可辦理,辦理具體業務或服務使用過程中涉及的結算賬戶業務規則,以另行簽署協議的約定為準。
▲▲3.3乙方應及時、準確地完成甲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的支付結算指令,但對於錯誤、不明確、不完整或其他無法執行的支付結算指令,乙方沒有義務執行,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前述約定不免除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
▲▲3.4甲方在使用賬戶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使用支付結算工具,遵守支付結算紀律,並同意遵守乙方相關業務制度規定及操作慣例。
▲▲3.5甲方應對賬戶交易的合法性和結算收付資金的合法性負責。
▲▲3.6賬戶使用及賬戶服務過程中,甲方應按乙方公佈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甲方授權,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所涉及賬戶中扣收相關費用。
▲▲3.7在甲方賬戶存續期間,乙方修改本協議,調整與賬戶或賬戶服務相關的收費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調整收費標準、收費項目、收費賬戶的類別、收費對象、收費時間或收費方式等,調整有關個人結算賬戶轉賬限額、賬戶餘額、開立數量等事項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變更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前辦理銷戶。甲方在公告執行後或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後繼續使用賬戶的,視同接受變更內容。公告期滿後或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屆滿後即對本協議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8因不可抗力、第三方過失、系統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無法按相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執行甲方支付結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應在知悉相關事件後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前述約定不免除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
▲▲3.9因執行甲方支付結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3.10甲方授權,因乙方操作失誤,將不屬於甲方的款項誤入甲方賬戶的,經乙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扣劃該筆款項。
▲▲3.11 甲方發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
(一)對於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甲方賬戶,乙方有權中止該賬戶的所有業務。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實身份的,甲方未在3日內完成身份重新核實的,乙方有權對甲方名下其他全部非涉案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直至甲方完成身份核實後恢復。
(二)若甲方係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的個人及相關組織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的個人,乙方有權暫停甲方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5年,並在5年內不為甲方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後,甲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時,乙方將加大審核力度。
(三)甲方賬戶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賬務交易記錄,乙方有權暫停甲方該賬戶的非櫃面業務,直至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實身份後恢復。
(四)甲方留存在乙方的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存在多人使用情形,在乙方聯繫甲方後,甲方無法提供合理性證明的,乙方有權對甲方相關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
(五)乙方認為甲方賬戶交易可疑的,將通知甲方進行交易核實。如甲方未按通知規定期限到乙方重新核實交易,或其賬戶經核實後仍然被認定可疑的,乙方有權對甲方該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
(六)當甲方在乙方所有Ⅲ類戶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達到5萬元(含)以上時,乙方通知甲方自通知載明的時間起7日內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甲方在7日內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資訊的,乙方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七)若發現甲方身份資訊缺失或證件過期,乙方應聯繫甲方更新身份資訊;如自乙方通知之日起90天內,甲方未更新身份資訊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採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非櫃面業務、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等措施。
(八)發現甲方冒用身份開戶、提供虛假身份資訊、存在涉嫌洗錢或協助他人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違規活動的,發現甲方及其關聯方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等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佈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或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等制裁的國家和地區的,乙方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甲方賬戶的對外支付、降低交易限額、限制交易渠道、限制或停止提供甲方任何賬戶服務、凍結甲方擁有或控制的資産、銷戶、終止業務關係等措施。
(九)甲方銀行賬戶被用作網際網路賭博、色情平臺,網際網路銷售彩票平臺,非法外匯、貴金屬投資交易平臺,非法證券期貨類交易平臺,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業務以及未取得省級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收款賬戶的,乙方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于暫停非櫃面業務等措施。
▲▲3.12甲方應依法合規開立和使用本人相關賬戶,審慎與第三方非銀行支付機構或商業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特約商戶、銀行卡收單機構)等建立關聯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商業委託支付(自動扣款)等網路支付交易,妥善保管賬戶賬號、密碼、短信驗證碼、手機及其號碼、開戶資料等個人資料,不要將個人賬戶取款密碼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關聯業務支付密碼設置為相同密碼,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個人賬戶或手機SIM卡等賬戶存取工具和安全認證工具,不得洩露個人賬戶資料等資訊,否則由此産生的風險、損失、懲戒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賬戶的變更和撤銷
▲▲4.1甲方變更姓名、住址或其他開戶資料的,應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乙方要求辦理賬戶變更手續或將變更事項通知乙方並提交相關證明。甲方未按前款規定辦理賬戶變更手續或通知變更事項的,出現乙方無法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與甲方對賬、賬戶往來的差錯無法及時糾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4.2結算賬戶類型變更。
4.2.1若甲方名下未開立Ⅰ類戶,甲方可向乙方申請將甲方名下的Ⅱ類戶轉為Ⅰ類戶;若甲方名下未開立Ⅰ類戶,甲方可向乙方申請將甲方名下的Ⅲ類戶轉為Ⅰ類戶,或在Ⅱ類戶數量未超過賬戶數量限額時,允許甲方將名下的Ⅲ類戶轉為Ⅱ類戶。
4.2.2若甲方名下Ⅱ類戶或Ⅲ類戶數量未超過賬戶數量限額,甲方可向乙方申請將甲方名下的Ⅰ類戶轉為Ⅱ類戶或Ⅲ類戶;對於甲方名下的Ⅱ類戶,若甲方名下Ⅲ類戶數量未超過賬戶數量限額,則允許甲方將其轉為Ⅲ類戶。
4.3甲方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乙方提出撤銷銀行賬戶申請。
(一)銀行卡有效期屆滿,且不再延期使用的。
(二)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個人結算賬戶的。
▲▲4.4甲方持有個人結算賬戶連續一定時間(活期存摺為3年,太平洋借記卡為1年)無任何交易,餘額為零;且賬戶未開通任何業務功能時,視同自願銷戶,乙方有權予以銷戶。其中,業務功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賬戶、太平洋貸記卡自動還款、外匯寶、銀信通、自助轉賬、定制轉賬等。
▲▲第五條 糾紛處理
甲方如對協議條款有任何疑義,或需進行業務諮詢和投訴,甲方可通過至乙方營業網點或撥打95559交通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等方式反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六條 甲方的陳述、保證及承諾
6.1甲方具有開立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戶的資格,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6.2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甲方在申請開立、變更和撤銷賬戶時以及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及在各申請書中填寫的資訊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6.4甲方遵守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在乙方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不得透支使用其在本協議項下開立的Ⅰ類賬戶、Ⅱ類賬戶和Ⅲ類賬戶,不得利用乙方服務從事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違規活動或為他人從事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幫助。
6.5甲方知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持有他人銀行賬戶,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甲方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銀行賬戶。
6.6甲方確認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與境外國家簽訂的資訊交換政府間協議,將如實申報其是否為非居民,並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提供稅收居民身份資訊。如上述稅收居民身份發生變更,甲方將在30日內通知乙方。
6.7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為了保證甲方資金安全可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或風險管控需要,對甲方的異常開戶申請或其賬戶發生的異常交易有權採用交易密碼、動態驗證碼、生物識別技術、人工核實等身份鑒別手段,對甲方身份進行核實,並有權暫停甲方賬戶支付或臨時關閉甲方非櫃檯渠道交易功能,或對甲方相關賬戶消費、轉賬、支付等渠道交易額度進行調整。
6.8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為保證甲方開戶真實性,于開戶時留存甲方有效身份證件電子影像、複印件、影印件及本人照片等身份認證資訊。
▲▲第七條 違約
甲方出現下列違約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停止為甲方提供任何賬戶服務、或者撤銷甲方賬戶並終止本協議,並有權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
(一)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乙方開立賬戶。
(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乙方辦理支付結算。
(三)違反本協議約定未及時撤銷賬戶。
(四)出租、出借賬戶。
(五)變更姓名、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記載事項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乙方。
(六)利用開立個人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七)在本協議第六條項下所做陳述、保證及承諾不真實。
(八)賬戶或業務涉及制裁名單。
(九)被乙方認定賬戶或行為可疑。
(十)甲方違反協議其他約定。
▲▲第八條 通知
8.1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至甲方營業網點或根據甲方系統提示進行變更。該等資訊變更在變更成功後生效。
8.2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就同一事項,乙方對甲方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佈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前述送達指相關資訊進入服務商的伺服器終端而不以相關資訊實際在客戶終端顯示為標準。
8.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達地址適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等。如甲方應訴並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權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為準進行送達。
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可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于甲方:
(1)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之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甲方所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準確或通訊地址實際發生變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導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被退回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專人送達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8.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8.4本條約定屬於協議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本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資訊披露與保密
9.1乙方應依法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以及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9.2除上述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外,乙方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乙方為履行本協議義務及行使本協議權利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四)甲方另行明確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第十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協議另有約定除外。爭議解決期間,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11.1本協議自甲方在乙方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正式銷戶之日起終止。
11.2甲方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項下的存款受存款保險機制保障。
甲方: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指甲方開立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戶的具體銀行營業機構所屬分行)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服務協議
重要提示 請甲方認真閱讀本協議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乙方予以説明。 |
為交通銀行借記卡或信用卡持有人(“甲方”),就簽約、變更或關閉/登出交通銀行電子銀行渠道及/或相關電子銀行業務/功能,與交通銀行借記卡或信用卡開戶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網點所屬分行(“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電子銀行/渠道”指交通銀行的個人網銀(是指交通銀行通過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線上業務辦理功能和服務的業務受理途徑)、手機銀行(是指交通銀行通過手機APP應用或網頁版手機銀行向客戶提供線上業務辦理功能和服務的業務受理途徑)、電話銀行、自助銀行(包括但不限于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存款機CDM、自動存取款機CRS、自助通,智易通、智慧櫃員機iTM、自助發卡機、便民通、電子銀行體驗終端、智慧印表機、産品領取機,下同)等服務渠道中的一種或多種。本協議項下,甲方實際簽約的渠道及相關業務/功能以甲方通過乙方指定的渠道發送指令、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系統記錄的相關交易日誌為準。
1.2“借記卡”指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包括實體及電子Ⅰ、Ⅱ、Ⅲ類賬戶。“信用卡”是指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信用卡,包括實體及手機信用卡。
1.3“簽約卡”指與交通銀行簽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的甲方客戶,其本人名下簽約電子銀行服務功能的交通銀行借記卡及/或信用卡。
1.4“下挂”是指甲方將本人交通銀行借記卡、信用卡與第三方已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渠道建立關聯關係,關聯關係建立後,第三方(就本協議項下“下挂”相關事宜而言,以下簡稱:“被關聯方”)可通過其已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操作前述甲方所有的借記卡、信用卡(即“下挂卡”)。
1.5“指令”指甲方或其指定機構通過電子銀行向乙方發送的指示,包括資金劃撥指令、查詢指令及其他指令。其中,資金劃撥指令是指執行結果會引起簽約卡/下挂卡餘額變化的指令,包括轉賬匯款、購買理財産品、買賣基金、買賣黃金、協議收款等包含資金劃撥內容的指示。查詢指令是指執行結果不會引起簽約卡/下挂卡餘額及狀態變化的相關資訊的指令,包括查詢賬戶餘額、交易明細等相關資訊的指示。其他指令是指執行結果會引起簽約卡/下挂卡狀態變化的指令,包括卡挂失、簽約電子銀行、開通業務功能等指示。
1.6“安全要素”指甲方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送指令時,乙方確認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網銀/手機銀行登錄用戶名、登錄密碼、簽約卡、手機號碼、銀行卡交易密碼、身份認證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密碼、一代Key、二代Key、智慧網盾和動態令牌,等等)等。登錄相關渠道或辦理相關業務所涉具體安全要素以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等當時發佈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交易規則》(包括其後修改及替代,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及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為準。
1.7對應不同的渠道,“簽約/新用戶註冊”/“關閉/登出”具有以下含義:
1.7.1個人網銀的簽約是指,甲方與交通銀行簽訂服務協議,開通其名下的借記卡及/或信用卡在個人網銀的服務功能。個人網銀的新用戶註冊是指,甲方設置用於登錄個人網銀的用戶名和登錄密碼。個人網銀的關閉是指,甲方申請變更與交通銀行的服務協議,對名下的借記卡及/或信用卡在個人網銀的服務功能進行關閉。個人網銀的登出是指,甲方與交通銀行解除服務協議,不再使用個人網銀進行交易,並且登出登錄用戶名和登錄密碼。
1.7.2 手機銀行的簽約是指,甲方與交通銀行簽訂服務協議,開通其名下的借記卡及/或信用卡在手機銀行的服務功能。手機銀行的新用戶註冊是指,甲方設置用於登錄手機銀行的用戶名和登錄密碼。手機銀行的關閉是指,甲方申請變更與交通銀行的服務協議,對名下的借記卡及/或信用卡在手機銀行的服務功能進行關閉。手機銀行的登出是指,甲方與交通銀行解除服務協議,不再使用手機銀行進行交易,並且登出登錄用戶名和登錄密碼。
1.7.3簽約電話銀行指甲方可通過電話銀行使用部分業務/功能,關閉電話銀行指甲方不能通過電話銀行使用部分業務/功能,相關業務/功能以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為準。電話銀行相關服務,不涉及新用戶註冊和登出。
1.7.4簽約自助銀行指甲方可通過自助銀行使用部分業務/功能,關閉自助銀行指甲方不能通過自助銀行使用部分業務/功能,相關業務/功能以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為準。自助銀行相關服務,不涉及新用戶註冊和登出。
▲▲第二條 服務內容
2.1乙方根據甲方的客戶類型和付費情況通過交通銀行
的個人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和自助銀行向甲方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業務服務。服務內容以交通銀行個人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自助銀行當時提供的功能為準。
甲方具體辦理的業務以其按乙方規定在相關渠道選擇的項目為準,但部分業務應按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事先在乙方營業網點櫃面或相關渠道另行簽署相關業務協議、開通相關業務/功能後方可辦理。
2.2簽約卡挂失後,甲方仍可憑原相關安全要素登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並對甲方其他簽約卡和他人下挂卡進行操作,但不能操作挂失簽約卡辦理任何電子銀行業務。
簽約卡/下挂卡因挂失等原因補卡或到期後換領新卡的,原卡所對應的已簽約的渠道及相關業務/功能、已建立的下挂關係自補卡、換卡之日起第二日自動恢復,部分渠道及/或業務/功能需重新辦理簽約開通的,在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繼續辦理。前述“部分渠道及/或業務/功能”以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和提示為準。
簽約卡銷戶或到期後不再換領新卡的,甲方不能操作該簽約卡辦理任何電子銀行業務;但在該簽約卡銷戶或到期日當天,在乙方系統批處理之前,甲方可憑原相關安全要素登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對該簽約卡及其他簽約卡和已與甲方實際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建立關聯關係的他人下挂卡(如涉及,下同)進行操作,在乙方系統批處理之
後,甲方可憑原相關安全要素登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對該簽約卡以外的其他簽約卡和已與甲方實際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建立關聯關係的他人下挂卡進行操作。
下挂卡銷戶或到期後不再換領新卡的,被關聯方不能操作該下挂卡辦理任何電子銀行業務;但在該下挂卡銷戶或到期日當天,在乙方系統批處理之前,被關聯方可憑原相關安全要素登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對該下挂卡及其他下挂卡進行操作,在乙方系統批處理之後,被關聯方可憑原相關安全要素登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對該下挂卡以外的其他下挂卡進行操作。
2.3乙方有權變更、暫停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渠道、電子銀行業務服務的項目及/或具體內容,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 乙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有關變更、暫停的內容。乙方有權終止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渠道、電子銀行業務服務,並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應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及乙方通過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採用不同的安全要素組合辦理各類電子銀行業務。甲方應當妥善保管安全要素,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將安全要素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人。甲方未對安全要素進行妥善保管的, 應承擔因安全要素洩露産生的後果。安全要素及其載體被毀損、鎖碼、遺失、洩露、遺忘的,甲方應按乙方規定及時辦理更換、解鎖、挂失或重置手續,並承擔相關手續辦妥前所産生的一切後果,前述約定不免除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
▲▲3.2甲方通過安全要素驗證或確認後發送的指令以及甲方指定機構發送的指令為甲方按照本協議發送的有效指令, 甲方應承擔該等指令産生的後果和責任。甲方發送的有效指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對乙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3.3甲方應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及乙方通過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發送指令。如果甲方認為乙方執行其指令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日內與乙方聯繫。
▲▲3.4甲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乙方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及時足額支付電子銀行業務服務費及其他各類相關費用。被關聯方因操作下挂卡産生的費用由甲方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乙方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及時足額支付。
協議履行期間,乙方有權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乙方下調收費標準,將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乙方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 乙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的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3.5甲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的任何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四條 甲方的承諾
4.1甲方簽署本協議及辦理各類電子銀行業務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2《交易規則》及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甲方已閱知並承諾遵守《交易規則》及乙方已通過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合法登錄/使用各渠道並辦理相關電子銀行業務。對乙方將通過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甲方承諾在使用/辦理相關業務前將閱悉並遵守。
4.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個人資訊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並承擔由此産生的後果和責任。
▲▲4.4甲方應當妥善保管借記卡、信用卡、存摺、手機用戶身份識別卡(SIM/UIM卡等)及其識別密碼(PIN碼)和安全要素,因借記卡、信用卡、存摺、手機用戶身份識別卡保管不善或PIN碼、安全要素洩露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責任的除外。
▲▲4.5電子銀行業務服務中發生的電子交易記錄是該項交易的真實、有效證明。乙方通過電子銀行系統處理查詢和資金劃撥類交易指令的,該查詢結果和款項收支臨時回單/電子回執(包括其列印件)不構成甲方對乙方主張權利的依據。
4.6甲方同意將至乙方營業網點辦理下挂關係簽約業務受理憑證記載的本人交通銀行借記卡、信用卡設定為與被關聯方已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建立關聯關係的下挂卡,關聯關係建立後,該被關聯方可通過其已簽約的個人網銀及/或手機銀行操作前述下挂卡,但根據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需事先在乙方營業網點櫃面或相關渠道另行簽署相關業務協議、開通相關業務/功能後方可辦理的業務,在甲方及/或被關聯方按照乙方規定辦妥相關手續後,被關聯方方能對下挂卡進行相關操作。
▲▲4.7乙方變更《交易規則》、相關渠道發佈的電子銀行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時,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 乙方有權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乙方營業網點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的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電子銀行業務的,視同接受變更內容。
▲▲4.8甲方承諾不利用本服務從事洗錢或協助他人洗錢、恐怖融資、逃稅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時正確執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但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責任的除外:
(1)簽約卡/下挂卡賬戶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或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2)甲方或被關聯方的行為是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或被關聯方的交易或行為涉及洗錢或協助他人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違規活動。
(4)甲方或被關聯方未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及乙方通過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發送指令;
(5)乙方收到的指令資訊不明確、不完整、存在亂碼、缺乏必要的交易資訊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規定的情形;
(6)擬交易金額大於乙方規定的限額;
(7)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
5.2乙方因其過錯未及時正確執行甲方或被關聯方指令的,應依法賠償甲方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對指令執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的賠償。
5.3乙方根據資金劃撥指令劃款時,劃出款項少於資金劃撥指令的應付金額的,乙方有權自簽約卡或下挂卡賬戶扣劃相應款項;如任何非甲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簽約卡/下挂卡賬戶,甲方授權,乙方查實確認後,有權自該簽約卡/下挂卡賬戶扣轉該筆款項。
5.4乙方不保證甲方通過個人網銀/手機銀行發送的協議收款指令能收到款項,也不保證甲方通過個人網銀/手機銀行查詢到的他人賬戶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但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5.5因甲方對安全要素保管不善、未盡到防範風險與保密義務或因甲方原因引起甲方損失的,乙方對甲方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責任的除外。
5.6 由於不可抗力及/或國家政策變化、IT系統故障、通訊系統故障、電力系統故障、金融危機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前述約定不免除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 資訊披露與保密
6.1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資料及資訊,乙方應負保密責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乙方為實現本協議項下債權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第七條 通知
7.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微信號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資訊寄/送至乙方。該等資訊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7.2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就同一事項,乙方對甲方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佈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短信、微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微信號,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前述送達指相關資訊進入服務商的伺服器終端而不以相關資訊實際在客戶終端顯示為標準。
7.3甲方確認並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達地址適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等。如甲方應訴並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權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為準進行送達。
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可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于甲方:
(1)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之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郵寄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甲方所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準確或通訊地址實際發生變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導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被退回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專人送達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7.4本條約定屬於協議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本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8.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簽署是指甲方通過指定渠道發送關於確認並接受本協議內容的相關指令、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系統收到甲方發送的前述指令並記錄相關交易日誌。
8.2協議的終止
▲▲8.2.1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
(1)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的,本協議自乙方依本協議通知甲方之日終止;
(2)甲方為以下任一類型用戶的,如需終止本協議,應前往乙方營業網點櫃面及/或相關電子銀行渠道辦妥所有已簽約的渠道及電子銀行業務/功能(包括已建立的下挂關係,下同)的登出手續,本協議在業務受理憑證上載明或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系統記錄相關交易日誌的時間(以孰後為準)終止:
①個人網銀用戶;
②手機銀行用戶;
③按《交易規則》或乙方相關渠道發佈的業務規則、説明及提示的規定,需事先在乙方營業網點櫃面或相關渠道另行簽署相關業務協議後方可開通相關業務/功能的,已開通相關業務/功能的用戶。
(3)簽約卡/下挂卡銷戶或到期後不再換領新卡的,本協議在乙方系統對簽約卡/下挂卡已簽約的渠道及電子銀行業務/功能全部關閉時終止。
▲▲8.2.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電子銀行服務交易額度和頻次、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電子銀行服務的措施:
(一)甲方利用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謀取不當得利或造成他人損失。
(二)甲方出於惡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不正當交易。
(三)發生不法分子假借甲方身份盜用電子銀行或其他危及甲方資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發生這種事件的可能。
(四)甲方有使用虛假證件、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註冊電子銀行業務的行為。
(五)甲方或被關聯方存在涉嫌洗錢或協助他人洗錢、恐怖融資或逃稅等違法違規行為。(六)甲方或被關聯方的賬戶或業務涉及制裁名單。
(七)甲方或被關聯方被乙方認定賬戶或行為可疑。
(八)甲方未按乙方規定完善客戶基本身份資訊或更新證件有效期。
(九)甲方辦理使用特定終端資訊(如手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設備識別碼等)的電子銀行業務時,所提供的終端資訊錯誤或變更終端資訊後未及時通知乙方更改,造成乙方無法為終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應服務。
(十)甲方通過自動腳本或第三方外挂系統登錄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對於以上(一)至(十)項暫停服務的情況,如果雙方協商後確認排除上述情況,則乙方有權依協商情況為甲方恢復電子銀行服務。
乙方依本協議的約定終止對甲方的全部電子銀行服務的,本協議一併終止。
8.2.3本協議終止,本協議下所有已簽約的渠道及電子銀行業務/功能全部關閉或登出。但是,如果甲方僅關閉已簽約的渠道、電子銀行業務/功能中的任一項的,不影響甲方通過本協議已申請簽約的其他渠道或業務/功能。
8.3本協議終止後:
(1)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在終止前已發送的指令仍有效,甲方應承擔其後果;
(2)本協議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仍有效。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法律)。
9.2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本協議是對太平洋卡章程、領用合約及其他産品相關業務協議和有關規定的補充。
本協議與前述文件有衝突的,電子銀行渠道內容以本協議為準。
▲▲10.2 本協議項下相關金融産品是否受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10.3 甲方如對本協議條款有任何疑義,或需進行業務諮詢和投訴,甲方可通過至銀行營業網點或撥打95559交通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等方式反饋,由雙方協調共同解決。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本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 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
交通銀行交銀理財品牌協議
第一條 交銀理財品牌協議是交通銀行為了向交銀理財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服務而與客戶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性文件。通過簽約交銀理財品牌協議,客戶可以將存款、貸款、結算、理財投資等資産歸集管理,同時可以享受交行提供的各類專屬優惠或服務,並幫助客戶實現理財目標。
第二條 客戶可通過太平洋借記卡或開立交銀理財卡(以下簡稱“交銀簽約主卡”)簽約交銀理財品牌。
客戶通過櫃面簽約交銀理財品牌時(含簽約開通和開立交銀理財卡開通),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行網點的指定櫃檯簽署《交銀理財客戶申請書》,銀行審核通過的,列印業務受理書,由客戶在業務受理書上簽字、銀行授權代表在該業務受理書上簽字(或蓋章)並加蓋銀行業務章。
開通交銀理財品牌的客戶需要修改申請人資料等資訊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銀簽約主卡到銀行指定櫃檯簽署《交銀理財客戶申請書》,輸入交易密碼,由銀行審核通過並加蓋客戶經理私章。
第三條 業務功能。
(一)查詢服務:客戶可憑本人交銀簽約主卡卡號和查詢密碼通過銀行指定櫃檯或個人網上銀行(簽約用戶)查詢交銀理財品牌相關資訊,包括基本資訊、投資理財資訊以及銀行提供的其他資訊。
(二)綜合帳單:銀行向交銀理財客戶免費提供綜合帳單,綜合反映客戶名下本帳單週期內的資産、負債、中間業務等情況。客戶可選擇寄送掛號信、通過個人網上銀行(簽約用戶)查詢、下載或申請補打等方式獲取綜合帳單。
(三)專屬優惠:交銀理財客戶可以購買定制專屬理財産品,享受更優惠的支付結算收費、網點專櫃服務和多種增值服務。
(四)專屬渠道:交銀理財客戶可以享受網點專櫃、專屬客戶服務經理、遠端專屬座席、專屬網銀等專屬渠道和專享服務。
交銀理財客戶可享受的專屬優惠服務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bankcomm.com/,下同)或銀行營業網點的公告為準。銀行有權對專屬優惠服務內容進行調整,並將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提前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或銀行營業網點進行公告。客戶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終止協議。如客戶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交銀理財卡及/或辦理交銀理財品牌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四條 費用。
客戶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銀行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及時足額支付交銀理財品牌服務相關費用。客戶授權銀行從交銀理財品牌協議簽約主卡內扣收客戶的應付費用。協議履行期間,銀行有權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銀行調整收費標準,將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或銀行營業網點公告;銀行設定新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將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或銀行營業網點進行公告。客戶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按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客戶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交銀理財卡及/或辦理交銀理財品牌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經客戶同意,銀行按客戶在交行的業務情況確定其所適用的客戶等級並將根據業務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其適用的客戶等級,而不同的客戶等級將適用不同的利率或費率。
若客戶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可免收當月賬戶管理費。
(一)當月在交行季日均或月末時點金融資産達到5萬元的交銀理財客戶;
(二)處於交銀理財開戶後六個月體驗期內的客戶;
(三)賬戶管理費豁免申請通過後處於豁免有效期內的客戶;
(四)當月生日的交銀理財客戶;
(五)交銀理財客戶簽約主卡(交銀理財卡或簽約借記卡)同時簽約代發工資、代發養老金(退休金)、代發社保、醫保款項、代發失業保險金、代發住房公積金、低保戶代收業務的客戶;
(六)對交通銀行整體貢獻度達標客戶。貢獻度包括客戶給交通銀行帶來的存貸款凈利息收入、産品代銷凈收入及銀行卡凈收入等。
第五條 協議生效與終止。
(一)客戶在櫃面辦理時,本協議自客戶在銀行列印的業務受理書上簽字、銀行授權代表在該業務受理書上簽字(或蓋章)或加蓋銀行業務章後生效。客戶在電子渠道自助辦理時,本協議自客戶在自助渠道確認協議後生效。本協議於以下任一情形發生之日起終止,本協議終止後,客戶名下所有賬戶均不再享受本協議項下所約定的專享功能和權利、專享費率優惠及其他相關服務,但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客戶與銀行另行簽署的相關文件的效力。
1.客戶解除交銀理財品牌協議之日。
2.客戶交銀簽約主卡銷卡之日。
3.《交通銀行交銀理財卡領用合約》終止之日。
4.客戶在與交行間的任何協議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自銀行書面通知客戶解除本協議之日起。
(二)客戶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足額支付賬戶管理費,銀行有權終止本協議,自銀行通知客戶解除本協議之日起本協議終止。本協議終止後,交銀理財品牌協議專享功能和權利、專享的費率優惠全部取消,但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客戶與銀行另行簽署的相關文件的效力。
第六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本合同項下爭議通過向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法律)。
第七條 銀行有權對本協議進行修訂。銀行修訂本協議的,將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或營業網點進行公告。客戶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終止協議。如客戶在公告執行後繼續持有交銀理財卡及/或辦理交銀理財品牌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八條 本協議中的“銀行”是指與客戶簽約的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具體而言,客戶通過櫃面簽署本協議的,指在業務受理書上加蓋銀行業務印章的營業網點所屬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客戶通過適用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渠道簽署本協議的,指客戶簽約前所屬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交通銀行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
尊敬的客戶,您在對應業務渠道相應頁面按提示説明文字完成相應操作後,頁面顯示成功資訊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如您對本協議有任何疑問、意見建議或需進行投訴,請及時至交通銀行營業網點或撥打交通銀行客戶服務熱線95559諮詢。如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何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相關條款的含義,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您在對應業務渠道相應頁面閱讀並同意本協議、按提示説明文字完成相應操作後,頁面顯示成功資訊,即表示您對本協議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確認承擔由此産生的一切責任。
鋻於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甲方”)擬向該借記卡開戶網點所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乙方”)申請開通交通銀行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協議。
一、服務內容和流程
(一)“快捷支付服務”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請將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甲方在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綁定,綁定後,甲方通過支付賬戶進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支付賬戶向甲方購買商品/服務的賣方付款、向支付賬戶充值等,下同)且選擇使用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資金的,支付機構將向乙方發送指令。乙方按本協議約定,根據支付機構指令扣劃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資金用於支付。
(二)甲方可在支付機構渠道,或通過交通銀行手機銀行、微銀行等渠道(以下簡稱“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甲方需在支付機構渠道相關頁面填寫或選定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資訊,支付機構驗證甲方身份後,將甲方填寫或選定的上述資訊發送給乙方。乙方收到支付機構發送的上述資訊後,將上述資訊與甲方在乙方預留的客戶資訊進行比對驗證,並通過短信驗證碼等方式驗證甲方身份。前述驗證均通過後,乙方將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機構支付賬戶綁定,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成功。
(三)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成功,即視為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按照支付機構指令從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主動劃扣資金進行支付。後續甲方在支付機構提供的渠道上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乙方按支付機構指令從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內劃扣資金進行支付時,甲方只需根據支付機構要求完成相關驗證,乙方不再進行驗證。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務時的支付賬戶密碼設置、修改以及具體支付交易過程中的驗證方式等具體規則,以甲方與支付機構簽署的快捷支付相關協議約定為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確保用於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太平洋借記卡為本人所有,保證在服務開通過程中提供的資訊真實、準確、有效,確保支付行為合法並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法律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二)甲方應妥善保管本人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卡號及密碼、與之相關的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通訊地址、動態密碼、支付機構支付賬戶登錄名以及甲方與支付機構約定的其他各類密碼、動態驗證碼、數字證書、指紋及人臉要素等資訊,不得將該等資訊向他人透露。因甲方原因導致該等資訊洩露而産生的風險及損失由甲方本人承擔,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三)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務進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行為,且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相關調查。甲方不涉及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佈的制裁名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佈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如若甲方拒絕配合進行相關調查或乙方認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恐怖融資、逃稅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涉及上述制裁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位於上述被制裁的國家和地區、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種、多種或全部措施:
(1)暫停或終止提供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
(2)終止本協議;
(3)取消甲方的用卡資格。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為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僅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支付機構指令扣劃資金進行支付。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因購買商品或服務而産生的關於商品或服務品質、商品交付、交易款項及費用扣收與劃付的一切爭議均由甲方與商品/服務的實際銷售商以及支付機構自行協商解決,乙方不承擔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二)乙方有權根據交易安全需要和客戶體驗設置(包括修改,下同)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在相應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甲方無法對此進行修改,具體交易限額以支付機構渠道相關頁面展示為準。甲方快捷支付金額不應超過乙方設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和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低者為準),如實際支付金額大於前述限額的,乙方將拒絕執行。甲方在本協議下指定的太平洋借記卡為Ⅱ類、Ⅲ類賬戶的,支付限額除受乙方設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額和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限制外,還受相應Ⅱ類、Ⅲ類賬戶自身限額限制。
(三)快捷支付服務開通後,對於乙方正確執行支付機構指令産生的資金扣劃,如甲方對相應資金支付存有異議,甲方應與支付機構自行解決,乙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因乙方過錯依法應由乙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四)甲方通過乙方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為了開通快捷支付服務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將甲方姓名、借記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資訊發送至支付機構(支付機構聯繫方式請見支付機構官方網站)。
▲▲四、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五、資訊披露與保密
5.1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乙方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權益,合理實施其他行為的;
(4)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六、通知
6.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資訊寄/送至乙方。該等資訊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6.2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就同一事項,乙方對甲方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説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佈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前述送達指相關資訊進入服務商的伺服器終端而不以相關資訊實際在客戶終端顯示為標準。
6.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達地址適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訴訟一審、管轄權異議及復議、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和執行程式等。如甲方應訴並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權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為準進行送達。
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可通過以下任一方式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于甲方:
(1)郵遞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之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郵寄送達(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甲方所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準確或通訊地址實際發生變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導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被退回的,以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院採用專人送達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6.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6.4本條約定屬於協議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本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七、協議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協議自簽署後生效,簽署是指甲方在對應業務渠道相應頁面按提示説明文字完成相應操作後,頁面顯示成功資訊。
▲▲(二)甲方同意,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變更、暫停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以及修改協議,並於相應變更、暫停、修改執行前通過乙方電子渠道或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相應變更、暫停或修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前解除快捷支付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或在電話、短信載明的時間後繼續辦理快捷支付服務的,視同接受相應變更、暫停、修改。
甲方同時同意,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項下快捷支付服務並有權終止本協議,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提前通過乙方線上渠道或營業網點公告,本協議自公告中載明的終止時間終止。
▲▲(三)甲方可通過支付機構渠道或乙方電子渠道跳轉至支付機構渠道後主動解除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具體解除渠道以支付機構和乙方電子渠道相關頁面展示為準。支付機構解除甲方與支付機構簽署的快捷支付相關協議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亦相應解除。
乙方收到甲方或支付機構關於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綁定關係解除的通知後,本協議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後,乙方不再受理和執行支付機構指令。本協議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機構指令,乙方仍將按前述指令執行,甲方應承擔由此産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該等指令全部執行完畢後本協議終止。
▲▲(四)如因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登出、補(換)卡等任何原因導致卡號變更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與支付賬戶的綁定關係相應解除。乙方為甲方辦妥相應登出、補(換)卡手續後,本協議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後,乙方不再受理和執行支付機構指令。本協議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機構指令,乙方仍將按前述指令執行,甲方應承擔由此産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該等指令全部執行完畢後本協議終止。
甲方如需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服務的,須重新閱讀並簽署本協議、重新申請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記卡進行補(換)卡等操作但卡號不變的,無需辦理前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