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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向自然人發放的、以其本人或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成年子女)所擁有的經營性物業作為抵押物,並以該物業的經營收入作為還本付息主要來源的貸款。 |
自有流動資金不足、但擁有經營性物業,需獲得銀行信貸支援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性物業是指已竣工驗收並通過出租等商業運營模式用於辦公、零售、商鋪、工業生産等用途的物業。 |
1、貸款額度最高1000萬元;
2、貸款期限一般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3、抵押率不超過50%,但對於優質抵押物可擴大至70%。
1、貸款額度高、貸款期限長,盤活實物資産獲得流動性;
2、貸款使用便捷,適用範圍廣泛,可滿足購置、裝修和大修理經營性物業,以及物業經營期間生産經營性資金的需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具備一定的經營性物業管理能力,有穩定的合法收入,具備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擁有經營性物業産權,承諾以租賃收入優先歸還貸款,接受交通銀行對所抵押物業的經營收入、支出款項進行監管;
4、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5、符合交通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經營證明材料;
2、經營性物業的産權證書,産權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共有權人、承租人同意配合處置抵押物的證明等;
3、物業租金收入材料、除物業租賃收入外的其他合法穩定的收入材料;
4、貸款用途證明材料;
5、交通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